(新媒体)《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湖北日报讯(记者汤炜玮、通讯员费志清)7月3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颁布新闻通气会,会上透露该条例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武汉素有“九省通衢”之称,是常住人口超过1300万人的超大城市。近年来,该市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呈现市场主体日益多样化、互联网服务平台和住房租赁专营企业数量迅速增长、住房租赁模式由线下为主转为线上为主等新特点、新趋势。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2023年7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将制定《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增补为立法项目。该条例是全国副省级城市中首部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地方性法规。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出租与承租、经营与服务、培育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一共五十六条。
“中介在条例中被定义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贝壳或安居客等我们常用的互联网租房平台在条例中被定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房屋租赁管理处处长徐磊说。
链接:擦亮住房租赁立法的人民“底色”和武汉特色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汤炜玮通讯员费志清
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
推进多方联动、信息共享,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
明确市区政府、房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以及街道(乡镇)日常管理职责;由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由行业组织发挥规范引导和自律约束作用。
出租房达标
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要求。规定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并具备必要的生活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双方各有权责
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鼓励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鼓励进行网上签约和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住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义务,发现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的人出租住房,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变更、解除租赁合同,提出收回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合理使用房屋及有关设施,履行物业使用人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拆改房屋结构和设施,不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登记备案
规定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应当提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区房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向区房管部门备案;个人转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从业规范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隐瞒、欺诈、强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得无故克扣或者延迟返还押金、预收的租金。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对有关主体在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应当进行审查核验,对虚假房源信息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消除影响等必要措施。
出租房源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法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将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用于出租,或者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合法经营;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资金监管
为有效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风险,维护房东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应当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向房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公共服务
条例规定,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落户、子女入学、住房公积金提取等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公共服务事项,已经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免于提交住房租赁合同。
条例还在加强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保障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责任编辑:徐璇】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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